只要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均可以认定侵权。普通商标,只要商标外形相同或近似,无论改变何种颜色,均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仍会侵权;如果是颜色组合商标,那么颜色才是决定此商标与彼商标的关键性因素,颜色组合不相同或不近似,则不侵权。
标准是易于混淆,只颜色不一样,肯定容易混淆,商标侵权可以认定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相同算侵权的,国外知名商标国内抢注算侵权。《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外知名商标国内抢注算侵权,如果该国与中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或者共同处于某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系统内,则在该国注册的商标亦受我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