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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片法律APP带你了解隐名股东存在哪些常见纠纷?

  实务上,公司有关文件中记名股东(名义股东)与真实投资者(隐名)分离的情况并不少见。隐名股东出于各自原因不便显名为公司股东,故而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此成为公司股东。但是,由于隐名股东本身隐蔽性及公司法公示登记原则冲突,及其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今天就随薯片法律APP来了解一下隐名股东存在哪些常见纠纷?

  常见纠纷一: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处分行为有效。

  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义股份的,名义股东的处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他人的股份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隐名股东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处理。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前项规定,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处分股份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只要受让第三人是善意以合理价格取得,名义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即合法有效,善意第三人即取得该股份,隐名股东即无法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股份。但是,隐名股东如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份属于隐名股东,则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份行为的效力就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也不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的股份转让合同取得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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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纠纷二: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难

  隐名股东如要显名成为公司显名股东,而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身份又不被其他股东知悉情况下,其他股东往往不会同意隐名股东显名成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相关的股息等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可按照双方股权代持合同向其主张,但隐名股东的有关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股息,该隐名股东实质上突破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股权代持合同的范围,隐名股东将从外部进入公司,并成为公司的一员。此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必须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才能显名。而实际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往往不会同意隐名股东显名要求。隐名股东在显名要求被拒之后再去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往往就几乎注定败诉结局。薯片法律APP

  但若隐名股东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过半数股东了解其实际出资情况,并且不反对该公司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则该公司应确认隐名股东资格。

  小编认为,隐名股东对内没有隐名,实际出资且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隐名股东的显名并不会侵涉到其他股东实际权益,故而《九民纪要》第28条支持此种情形下隐名股东显名要求。

  常见纠纷三:隐名股东出资纠纷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公司债权人往往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名义股东如以自己仅为代持隐名股东股份的名义股东为由提出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此时,名义股东风险要远大于隐名股东,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也只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向隐名股东追偿。因此,名义股东代持他人股份的,要避免类似法律风险,应确保所代持的股份已实际全部出资,否则就要面临“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拿、股东风险自己担”的尴尬局面。

  本文薯片法律APP仅简单列举常见三类隐名股东纠纷,以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实际上,隐名股东纠纷因其本身特殊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践中情况又复杂多变,纠纷类型远不止以上三种。隐名股东诉求又随着公司情况变化而变化。如公司境况改善,隐名股东就有显名倾向,容易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公司境况恶化或者股权代持协议本身不规范,隐名股东则有可能寻求对其有利事实和依据摆脱隐名股东身份,引发要求公司返还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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