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续期间,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导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我们通常把这种内部僵持局面称之为“公司僵局”。那么应该如何应对公司僵局?今天薯片法律咨询APP带大家来了解。
(一)股东特别沟通机制
针对股东会层面形成的僵局情形,可增加股东特别沟通机制条款,让各方股东有额外的时间冷静考虑并保持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示例:“如果股东会未能就某某事项形成决议,即形成僵局,股东会应立即将僵局相关完整信息以书面提交给由双方指定的股东代表。双方股东代表应立即会晤并解决僵局。”同时可以约定,如果股东代表在收到僵局信息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解散公司、股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二)公司解散
解散是发生公司僵局情形时常用的一种手段。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提及的可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情形外,如果公司设立之初各方股东能够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发生特定的僵局情形时应解散公司,则发生该些僵局情形时,一方股东可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
(三)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式是解决公司僵局情形的另一种常见方式,其赋予股东在发生公司僵局情形时,可购买持不同意见的其他股东股权(或向持不同意见的其他股东出售股权)的权利,令公司得以存续,但该等购买权或出售权应事先约定。
在设计公司僵局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方案时,股权转让价格将是各方股东关注的焦点,在这里向读者提示几种常见的定价机制:
(1)以股权市场价值定价,例如,以有权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一方发出通知的当月最后一日(或其他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待转让的股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股东出资额加收益方式定价,即以股权出售方的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从其出资日至股权交易日期间股权出售方应得的收益,股权转让方的累计出资额及上述收益之和即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竞价方式定价,即拟购买股权的各方股东同时进行密封报价,并在约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各方报价,出价最高者以其报价购买其他方的股权。这种竞价方式适用于多方股东享有购买权的情形。
以上就是薯片法律咨询APP为大家整理的应对公司僵局的几种办法。公司僵局虽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但僵局的出现也提示各方股东应当对继续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重新评估。
对于各方股东来说,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可预见的公司僵局相关事项予以充分考虑,并针对各种情形的后续处理做出安排,就能够将公司僵局给公司和各方股东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